向联邦议员、议会调查委员会主席
最相关的调查委员会之一)提供了经济利益。 - 目的是让罗景昌及其家人从上述委员会的最终报告中受益,这无疑使公共秩序面临风险。 事实上,被告非法干涉印共工作的行为,造成了社会动荡,并影响了享有盛誉的立法机构的良好声誉(《联邦宪法》第58条第3款),导致在这种情况下,有必要实施必要的预防性逮捕,作为保护社会环境的一种方式。顺便说一下,参见 E. 高等法院的以下先例:“当行为对社会造成显着影响时,公共秩序就受到侵犯,因为它严重侵犯了所声称的价值观,将邪恶转化为行为”( 页)。 另一方面,犯罪集团所表现出的经济实力——考虑到向议员提供的天文数字——以及其通过不正当手段避免对其活动进行任何类型刑事调查的意图,表明任何如果被告仍然逍遥法外并能够采取虚假策略,则可能发生的指导犯罪仍将受到严重威胁。 具体而言,关于被告 LAW,除了领导一个全面活动的犯罪网络外,我注意到他在警方调查中以被起诉者的身份出现(本联邦法院的档案号,表明他有实施非法行为的倾向,这增加了从这些档案和所附档案中的录音和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,它与州和联邦警察以及其他当局的密切关系,增加了对公共秩 电报数据 序的风险,并加强了逮捕的必要性"前节奏”。同样,我注意到被告 PEDRO LINDOLFO 有犯罪记录,因为有消息称他正面临其他刑事诉讼(档案号和号– 第 28/37 页)。 正如部长机构正确指出的那样,该集团的犯罪活动仍在继续,而且腐败的主要肇事者尽管受到司法部门和国家立法机关的调查,但仍坚持进行犯罪活动,这证明了颁布预防性法令的绝对必要性。逮捕。 综上所述,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2条规定,为保障社会治安秩序,并为便于刑事侦查,我对请求提供页面的请求予以辩护 02/04,我下令对进行预防性逮捕。 我想补充一点,导致程序问题判决的投票并非基于预防性行为的所有前提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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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是基于其中三个前提,即: 维护公共秩序: – 损害共和国权力机构之一的信誉(第 13 至 16 项) – 经济实力和犯罪活动的持续(第 18 至 28 项) – 具有多个分支的犯罪网络的领导(第 29 至 41 项) 从时间过长的角度来看,阁下强调刑事调查已经结束,被告不能从他要求的专家审查的拖延中受益。 必须考虑实施监管过程的参数。正如共和国副总检察长在意见中所强调的那样,该申诉以值得称赞的学术诚实性,仅涉及积极腐败和妨碍议会调查委员会成员自由履行职责的罪行。值得一提的是,其他参与,无论是警方调查,甚至是正在进行的犯罪行动,都不能成为通过人身保护令进行有争议行为的真正补充。一一分析一下预防的基本原理: a) 犯罪、恐怖、极其严重的行为。 可以看出,这种做法本身就被认为是犯罪,并且在没有确定任何有罪、没有排除定罪的情况下,就采取了种族隔离的行动。 b) 犯罪意图持续存在。 本法院通常宣布的内容适用于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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